一是建立健全分層分類救助體系。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同時,根據實際需要給予相應的醫療、住房、教育、就業等專項社會救助,切實做到應保盡保、應救盡救。
二是創新發展急難社會救助。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制度,逐步取消戶籍地、居住地申請限制,探索在急難發生地申請臨時救助,由急難發生地審核并發放臨時救助金。用好用足鄉鎮(街道)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全面落實“先行救助”“分級審批"政策規定,實行“小金額先行救助”,事后補充說明情況和“跟進救助”“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等多元化救助方式。
三是建立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預警機制。以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等易返貧致貧人口、突發嚴重困難人口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為重點,推動部門信息共享,通過數據比對、摸底排查等方式對低收入人口開展動態監測,及時預警發現可能需要救助的低收入人口。
四是加快社會救助“放管服”改革。施行低保、特困等社會救助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街道),區民政局負責監督指導。對經濟狀況核對和入戶調查無疑義的救助申請家庭,可不進行民主評議。取消可以通過政務服務平臺查詢的相關證明材料,將低保、特困辦理時限壓縮到20個工作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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